(2017)豫01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南京艾味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陈亚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艾味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亚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18号申请执行人:南京艾味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亚辉,男,35岁,1982年7月1日出生。南京艾味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陈亚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郑知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南京艾味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亚辉银行存款926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遆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