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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南京艾味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陈亚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艾味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亚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18号申请执行人:南京艾味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亚辉,男,35岁,1982年7月1日出生。南京艾味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陈亚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郑知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南京艾味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亚辉银行存款926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遆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