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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35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高密市富达纺织有限公司、东长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富达纺织有限公司,东长福,李万珍,东文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3598-2号申请人:高密市富达纺织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东长福。被申请人:李万珍。被申请人:东文韬。申请人高密市富达纺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长福、李万珍、东文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房屋进行查封,担保人付强以自己所有的小型车辆鲁V×××××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密市富达纺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付强所有的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7月1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成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凌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