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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92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雷兆春申请执行任明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兆春,任明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92执528号申请执行人雷兆春,男,土家族,1978年1月23日出生,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任明举,男,汉族,1969年8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雷兆春申请执行任明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0792民初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经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任明举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26042.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骆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