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南宁市北能办公器材有限公司、广西贺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北能办公器材有限公司,广西贺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562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北能办公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星湖路。法定代表人:唐秀英。被执行人:广西贺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建设东路。法定代表人:杨建才。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北能办公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贺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113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北能办公器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回款进行了分配。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代理审判员 何 祁代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照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