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2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合肥裕月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裕月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2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合肥裕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董铺路。被执行人: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青年工业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裕月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周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