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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执2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本院申请执行李浩然诈骗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浩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241号之一被执行人:李浩然,男,29岁,1988年10月1日出生。李浩然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万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郑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浩然名下的车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遆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XX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