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3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于洪彦与辽源市西安区灯塔镇谦和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洪彦,辽源市西安区灯塔镇谦和村民委员会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3民初257号原告:于洪彦,住辽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全胜,吉林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源市西安区灯塔镇谦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孙作明,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延军,辽源市灯塔乡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者。原告于洪彦与被告辽源市西安区灯塔镇谦和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洪彦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洪彦申请撤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洪彦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仁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治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