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5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骆家联与刘文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家联,刘文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5892号原告:骆家联,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欧子峰,广东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文锋,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17号之二。负责人:何中元。本院在审理原告骆家联诉被告刘文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骆家联以其已经与被告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骆家联的撤诉申请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家联撤诉。案件受理费1446.6元由原告骆家联负担。审判员 俞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邝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