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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1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周文超与朱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超,朱伟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1833号原告:周文超,男,199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朱伟军,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原告周文超诉被告朱伟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本院定于2017年7月19日9时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文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周文超负担。审 判 长  吴国斌人民陪审员  潘朝辉人民陪审员  朱胜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成霓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