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民初1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周文超与朱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超,朱伟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1833号原告:周文超,男,199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朱伟军,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原告周文超诉被告朱伟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本院定于2017年7月19日9时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文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周文超负担。审 判 长 吴国斌人民陪审员 潘朝辉人民陪审员 朱胜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成霓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