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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7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王某等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王某,武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1116号原告:杨某甲。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彦青,山西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乙。被告:王某。被告: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王某、武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杨某甲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23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审判长  李凤生陪审员  白 燕陪审员  刘 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露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