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7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王某等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王某,武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1116号原告:杨某甲。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彦青,山西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乙。被告:王某。被告: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王某、武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杨某甲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23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审判长 李凤生陪审员 白 燕陪审员 刘 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露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