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3民特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孔志坚与吴琼芳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孔志坚,吴琼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03民特79号申请人:孔志坚,女,1955年5月1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与被申请人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吴琼芳,女,1922年8月2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委托代理人:孔颂平,女,1950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昆明市。与被申请人系母女关系。申请人孔志坚要求宣告吴琼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申请请求:1.认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指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之监护人。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年轻时身体状况欠佳,XXXXXX,故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上述请求。被申请人吴琼芳未出庭发表意见。被申请人代理人对申请人的申请事实理由及请求均予以认可。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吴琼芳,女,1922年8月22日生,汉族,与申请人孔志坚系母女关系。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昆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17】(精)鉴字第22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认定:被申请人吴琼芳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目前的精神状况已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被申请人代理人对由申请人担任被申请人之监护人亦无异议,故本院对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由申请人担任监护人的申请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吴琼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孔志坚为吴琼芳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蒋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