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刑申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善国贪污罪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15刑申12号张善国:你因犯贪污罪一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3)浉刑二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善国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张善国不服上诉于本院,本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2014)信刑终字第1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张善国仍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认为:1、判决认定申诉人张善国犯贪污罪,事实严重错误,证据明显不足,是一起人为的陷害报复性冤假错案。2、申诉人张善国2011年3月23日的有罪供述及悔过书是在诱供、骗供、逼供下形成的,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3、判决程序违法,本案经法院开庭审理后,因无法定罪,浉河区检察院主动申请撤诉。后浉河区检察院在没有任何新的事实、新的证据情况下,再次提起公诉,一审���院违法受理、违法作出判决,程序严重违法。请求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3)浉刑二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信刑终字第183号刑事裁定,依法改判申诉人张善国无罪并立即释放。本院经审查认为,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3)浉刑二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14)信刑终字第183号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再审立案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审判长 王永宏审判员 冯卫疆审判员 马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