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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1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孙桂华与刘斌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桂华,刘斌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714号原告:孙桂华,女,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双录乡双建村。被告:刘斌,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双录乡双建村。原告孙桂华诉被告刘斌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双喜要求:1、诉争房屋归原告;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1月6日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约定海伦市学府花园小区3号楼6单元603室归原告,但被告把该房出卖。双方遂发生纠纷。本案审理过程中,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诉争房屋海伦市学府花园小区3号楼6单元603室归被告刘斌;二、被告给付原告孙桂华房屋折价款15万元,于2017年7月28日前给付5万元,于2017年11月30日前给付10万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为1650.00元(原告已交),由被告刘斌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彦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