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3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罗来华职务侵占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来华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099号罪犯罗来华,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沿河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4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来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责令被告人罗来华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17984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5日以(2016)闽01刑更15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7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来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1202分、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实。另查明,罪犯罗来华已缴纳退赔款人民币2000元。其中前一次减刑缴纳退赔款人民币1000元,本次缴纳退赔款人民币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罗来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罗来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罗来华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来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次缴纳的退赔款人民币1000元返还被害单位。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7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柯舒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