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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财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孙法贵与焦长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法贵,焦长龙,赵桂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437号申请人:孙法贵,男,195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焦长龙,男,汉族,1965年8月18日出生,住禹城市。被申请人:赵桂美,女,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焦长龙、赵桂美名下银行存款64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焦长龙、赵桂美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财产,保全财产总额为64000元。冻结的银行存款,冻结期内未经许可不得支付;查封的财产,查封期内由被申请人看管使用,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不得抵押、不得买卖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凤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荣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