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1民初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潘华平与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华平,周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1民初1325号原告:潘华平,男,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军,宜都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周平,男,1965年8月29日出生,土家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原告潘华平与被告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潘华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潘华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谢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