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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1民初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潘华平与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华平,周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1民初1325号原告:潘华平,男,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军,宜都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周平,男,1965年8月29日出生,土家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原告潘华平与被告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潘华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潘华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谢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