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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刑初80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马俏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俏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6刑初80119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俏,女,1989年3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码120103198903080020,汉族,大学文化。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保税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5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1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其住所候审。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公诉刑诉〔2017〕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俏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马俏醉酒后驾驶牌照为津N×××××的小型汽车,在天津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中心湖大桥附近,与被害人郭某驾驶的津E×××××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中心桥隔离带绿化树木被轧坏的后果。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东丽支队认定,马俏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俏送检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86.75mg/100mL。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俏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事后,马俏对被害人郭某及园林公司做出了经济赔偿。上述事实,被告人马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郭某的陈述;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勘查照片;居民信息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凭证等相关书证;现场勘查、医院抽血等视听资料;被告人马俏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俏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俏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自首;赔偿;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被告人马俏的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林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婷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第一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