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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1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海东与被执行人李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东,李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1执369号申请执行人张海东,男,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被执行人李卫国,男,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海东与被执行人李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31民初83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卫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卫国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张海东偿还欠款31600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600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4739元。申请执行人陈述被执行人李卫国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自愿申请撤销对被本案的执行,本院予以���许。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卫国的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在终结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内随时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31民初8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玉芝审判员  李 俊审判员  段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