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民初2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琳与德阳烯碳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琳,德阳烯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2580号原告:王琳,女,汉族,1983年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艳,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阳烯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石亭江南路4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096581312A。法定代表人:郭安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平文,四川蜀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琳与被告德阳烯碳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琳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琳负担。审 判 员 蔡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赵林书 记 员 许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