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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4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诉被告乾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乾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陕0424行初6号原告朱某,汉族。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告乾县公安局。委托代理人李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本院认为,原告因自身利益的需要,向被告乾县公安局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乾县公安局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就原告申请事项已向原告作了详细答复,结果为原告请求的公开政府信息事项部分不属政府信息公开范围,部分不应公开,并说明了理由,乾县公安局的做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二)项“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之规定,因此,原告请求判令乾县公安局依法公开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的诉请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乾县公安局从2016年8月22日收到原告申请至2016年9月14日原告向法院起诉,并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最长答复期限30个工作日的期限,因此,原告请求确认乾县公安局拒绝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违法的理由亦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二)项、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某要求被告依法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及请求确认被告拒绝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都来审 判 员  刘影风人民陪审员  杨轶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金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