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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2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宣收与刘富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宣收,刘富齐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078号原告张宣收,男,汉族,1968年9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被告刘富齐,男,汉族,成年人,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宣收与被告刘富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宣收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宣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宣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宣收负担。审判员  罗静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莉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