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2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宣收与刘富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宣收,刘富齐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078号原告张宣收,男,汉族,1968年9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被告刘富齐,男,汉族,成年人,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宣收与被告刘富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宣收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宣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宣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宣收负担。审判员 罗静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莉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