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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2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戴木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木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02刑初17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木生,男,1966年9月7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农民,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木生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林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木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戴木生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公馆镇河之口新成村的村屋贩卖120元的毒品冰毒给柯某并容留柯某、易某在家吸食。随后,民警当场将戴木生、易某、柯某抓获,并在现场缴获白色颗粒状粉末1包(检见毒品海洛因成分,净重7.23克)、晶体状物质1包(检见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31克)、电子称一把等物品。经尿液检验,易某、柯某尿液检测结果呈冰毒阳性,戴木生尿液检测结果呈吗啡、冰毒阳性。经查,2016年11月份至今,戴木生先后两次在其住处贩卖毒品给柯某并容留其吸毒;2016年12月12日左右,戴木生在其住处贩卖30元毒品冰毒给易某,并容留其在家吸食。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戴木生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多次贩卖;其还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戴木生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戴木生有吸食毒品的恶习。2016年12月12日,被告人戴木生在其位于茂名市茂南区公馆镇河之口新成村的住所以30元的价格将毒品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易某,并容留易某在其住所吸食毒品。2016年12月17日,被告人戴木生再次以12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柯某,并容留柯某、易某在其住所吸食毒品。同日,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高山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戴木生的住所将其及吸毒人员易某、柯某抓获,并当场扣押到白色颗粒状粉末一包(经鉴定含有毒品海洛因成分,净重7.23克),晶体状物品一包(经鉴定含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31克),电子秤一个、载有“3加一、猪肉”字样的白纸一张及锡纸两张。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书证、物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实。2、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2月17日,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高山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戴木生的住所将其及吸毒人员易某、柯某抓获。3、搜查证、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戴木生的住所当场扣押到白色颗粒状粉末一包,晶体状物品一包,电子秤一个、写有“3加一、猪肉”等字样的白纸一张及锡纸两张。4、指认物品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戴木生对现场的照片进行指认。5、称量笔录,证实现场缴获的白色颗粒状粉末1包净重7.23克,晶体状物质1包净重1.31克。6、取样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在现场缴获的白色颗粒状粉末及晶体状物质进行取样的过程。7、尿液检测报告,证实经尿液检验,吸毒人员易某、柯某尿液检测结果呈冰毒阳性,被告人戴木生尿液检测结果呈吗啡、冰毒阳性。8、户籍资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社区戒毒鉴定书,证实被告人戴木生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曾因吸食毒品多次被处社区戒毒,最后一次是2016年12月15日被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二)证人证言1、证人柯某的证言,证实在案发前,被告人戴木生曾打电话叫其去和他聊天。2016年12月17日,其在公馆镇河之口村委会绣溪坡村工作,直到当天13时,其工作完就打电话给戴木生,戴木生说他在河之口新成村,然后其去到戴木生位于新成村废弃的烂屋,进到里面进门右侧一间房间内,看到戴木生和一名陌生男子在吸毒。其看到有冰毒,出于好奇也吸了一口毒品冰毒,其刚刚吸了一口就被民警抓住了。其没有向戴木生购买毒品,今天只是在那里吸食冰毒,但没有给钱戴木生。之前其没有去戴木生那里吸食过毒品,这次是第一次去的。证人柯某于2017年1月20日的证言,证实其共向戴木生购买3次毒品。最后一次是2016年12月17日14时,其打电话给戴木生,戴木生叫其过去,于是其去到戴木生家中,到的时候,易某已经在那吸食冰毒了。其没有看到易某给钱戴木生,只看到他拿了冰毒在吸食。其给了120元给戴木生,向戴木生购买了约1克冰毒,然后在戴木生家中吸食。其吸食了2、3口冰毒,公安人员来到将其、易某和戴木生抓获。因为之前在派出所做笔录,戴木生在派出所,其害怕指证他会惹上麻烦,所以其不敢把实情告诉公安机关,现在其说的都是实话,以这次为准。2、证人易某的证言,2016年12月17日12时许,其打电话给戴木生,戴木生说他在旧屋,叫其过去,其就明白戴木生是叫其过去一起吸毒,于是其于13时搭摩托车去到戴木生位于公馆镇河之口新成村的一间废弃农村屋内。其去到后,看到一名陌生男子已经进去戴木生的农村屋内,其进到屋内,看见桌子上摆放着毒品白粉和冰毒。其看到的那名陌生男子也是过来吸食毒品的,其就开始吸食冰毒。期间戴木生接了两次电话,都是找他来购买毒品的,他接到电话就拿毒品出去屋外的路口给过来购买毒品的人,之后就回到屋内。其吸了一会冰毒,公安机关的民警就进来把他们抓住了。加上这次其一共是去了两次戴木生的农村屋内吸食毒品。其第一次是一周之前的一天,其去到戴木生位于公馆镇河之口新成村的农村屋内吸食了约0.2克冰毒,其吸食完毒品后,给了30元给戴木生。其这次还没给钱戴木生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其就是第一次去戴木生家吸食冰毒给了30元他,其他就没有了。其一共2次到戴木生家吸毒。第一次是2016年12月12日左右,其打电话给戴木生,戴木生说他在家里,叫其过去就可以了,其于当天10时去到戴木生家,见到戴木生和2名陌生男子在家里吸食毒品。戴木生给了0.5克冰毒给其吸食,其是把冰毒放在锡纸上烧进行吸食的,吸完后给了30元戴木生就离开了。第二次2016年12月17日12时,其打电话给戴木生,戴木生说在家,叫其过去就可以了。于是其于13时去到戴木生家,柯某也差不多时间到。其在戴木生家吸食了约0.3克冰毒,还没有给钱戴木生,就看到柯某给了120元戴木生,向戴木生购买了120元冰毒。随后柯某从中拿了一点冰毒出来吸食,其和柯某吸食了没多久就和戴木生一起被抓获了。其第一次去戴木生家吸毒给了30元给戴木生后就没有再向他购买毒品。(三)被告人戴木生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12月17日12时,其去到大伯戴干红位于公馆镇的农村屋内吸食海洛因,俗称“白粉”,直到当天12时多,“阿弟”过来其吸毒的屋子,对其说:“在这里吃一口货(指冰毒)再去做工。”之后“阿弟”和其一起吸食毒品。过了5、6分钟左右,“阿某”也过来了,其和“阿弟”、“阿龙”三个一起在其大伯农村屋一楼的一间房间里面吸食毒品,直到被公安机关抓获。其于2016年12月14日因吸毒被公馆派出所抓获,被处以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12月15日开始继续吸毒品白粉,其于2016年12月15日在其大伯戴干红的屋子吸食了60元,约0.3克白粉,于2016年12月16日在其大伯戴干红的农村屋吸食了60元,约0.3克白粉,其最近一次吸食是2016年12月17日,其吸食了60元,约0.3克白粉。这些毒品是其向一名绰号叫“黑佬”的男子购买的。其是在茂名市西火车站广场一家饭店刚好看到“黑佬”,其向他购买了400元的白粉和100元冰毒。其不知道“黑佬”的具体名字,只知该男子约40岁,身高1.68米,身材中等,皮肤很黑,说普通话的,应该是外省人,其没有他的联系方式,其他的其都不清楚了。其没有贩毒的行为。“阿弟”、“阿某”来其家里,其给了两口冰毒他们吸食,他们都是给其50元。“阿弟”、“阿某”怕在家吸毒被家里人知道,所以其与“阿弟”、“阿某”有时会聚在其大伯的农村屋内吸毒。“阿弟”、“阿某”当天吸食的冰毒是其提供给的。他们两人当天都在其大伯的农村屋内吸食了约1克冰毒。其大伯戴干红已经将该屋子卖给其了,这屋子是其用来居住的。“阿弟”、“阿某”两人都是来了两至三次吸食毒品。公安机关扣押了他们用来吸毒的工具,还有毒品,一个电子秤,还有一张纸,上面写有计算的账目。电子秤是其的,写有账目的白纸不是其的。“阿弟”、“阿某”是用吸管和塑料瓶自制的水烟筒吸食的。被告人戴木生于2016年12月20日的供述证实,其之前没提供过场所给“阿弟”、“阿某”或者其他人吸毒,其于2017年12月17日16时第一次提供农村屋给“阿弟”、“阿某”吸毒,其只提供了一次给他们吸食毒品。被告人戴木生在庭审中供述,对起诉书指控认定的事实无异议,内容属实。(四)辨认笔录,证实吸毒人员柯某、易某均辨认出戴木生是贩卖毒品给其的男子。(五)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现场缴获的白色颗粒状粉末1包检见毒品海洛因成分;晶体状物质1包检见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戴木生。(六)视听资料,证实对被告人戴木生的讯问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上述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举证、质证,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木生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仍出售给吸毒人员,其中贩卖毒品海洛因7.23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3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科刑。被告人戴木生还容留他人在其住所吸食毒品,其行为又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科刑,对被告人戴木生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之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被告人戴木生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戴木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7日起至2019年2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扣押到犯罪物品白色颗粒状粉末一包,晶体状物品一包,电子秤一个、写有“3加一、猪肉”等字样的白纸一张、锡纸两张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上述物品由公安机关保管,未随案移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文辉人民陪审员  张楚珩人民陪审员  车怀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邓雅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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