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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4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重庆市长寿区全心全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熊建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长寿区全心全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熊建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4999号原告:重庆市长寿区全心全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凤岭路22号1幢2单元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0542796923。法定代表人:张颖,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绍华,男,195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熊建明,男,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市长寿区全心全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熊建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长寿区全心全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长寿区全心全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刚代理审判员  邓春梅人民陪审员  简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余星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