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9民初5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兴菊与彭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菊,彭荣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5242号原告张兴菊,女,汉族,1956年11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诉讼委托代理人崔曜,重庆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王潇,重庆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荣,男,汉族,1969年8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诉讼委托代理人曾庆荣,重庆大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袁云亮,重庆大新律师事务所履行。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菊诉被告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兴菊于2017年7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兴菊的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张兴菊负担。审判员 邬 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丽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