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特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聪、兰碧云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聪,兰碧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6民特45号申请人:陈聪,男,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人:兰碧云,女,193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人代理人:陈莉(系兰碧云之女),1968年10月9日出生,加拿大公民,护照号:HK735392。申请人陈聪申请认定被申请人兰碧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兰碧云与申请人陈聪系母子关系。兰碧云20**年3月因突发疾病住院,经省人民医院治疗并诊断为1、脑梗死,2、肺部感染,3、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4、2型糖尿病,5、左前臂骨折,6、血管性痴呆,7、精神异常:人格障碍,现瘫痪在床,因此申请法院宣告兰碧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代理人称:申请人申请事实属实,同意认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兰碧云与申请人陈聪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兰碧云于2016年3月因突发疾病住院,经省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脑梗死,肺部感染,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II型糖尿病,前臂骨折,血管性痴呆,精神异常等。目前无法与人交流,生活不能自理。经本院委托,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鄂人医精鉴所(2017)精鉴字第39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书的分析说明及精神检查部分记载:神志呈朦胧状态,平睡在床上,左侧肢体不能活动,检查欠合作,偶尔可作简单回答,指着儿子问是谁?回答是儿子,指着女儿问是谁?不知道,因不能交谈,未幻觉妄想,智力、记忆、计算力差。内省力无。被鉴定人一系列表现表现符合CCMD—3“老年期痴呆”的诊断。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意见:老年期痴呆,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兰碧云已经鉴定机构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陈聪申请认定被申请人兰碧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对认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亦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申请人兰碧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夏 秋人民陪审员 王金秀人民陪审员 周小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