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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3民初2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河北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唐山康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唐山康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宝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德森置业有限公司,薄占彪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3民初2919号原告:河北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县新城205国道南。法定代表人:杨建,公司经理。被告: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在地址:滦县新城滦河道。法定代表人:高银,该局局长。被告:唐山康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广彬,公司经理。被告:唐山宝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薄占彪,公司经理。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德森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士成,公司经理。被告:薄占彪,男,汉族,1963年2月生,住滦县。原告河北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德森置业有限公司的丰泽园小区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德森置业有限公司的丰泽园小区的房产,期限为2017年7月19日至2020年7月18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薛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