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2017)黑0103执144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徐玉良,陈春梅,陈长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443号申请执行人: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电缆街60号。法定代表人:刘功武,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徐玉良,男,1970年5月5日生,鄂温克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兴旺乡。被执行人:陈春梅,女,1970年9月1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兴旺乡。被执行人:陈长友,男,1972年4月7日生,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兴旺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徐玉良、陈春梅、陈长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款185089.1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31元、执行费2676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账户余额不足、无车辆、无房产档案,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足额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陈兆松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