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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恢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光峰、梁安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光峰,梁安梅,张宏慈,吴丽红,彭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恢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光峰,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客运,住安徽省定远县,现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梁安梅,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张宏慈,女,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吴丽红,女,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现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彭松,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王光峰与梁安梅、张宏慈、吴丽红、彭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宏慈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宏慈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涂山支行16×××02账户上的存款16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季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