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3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哲荣与张广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哲荣,张广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636号原告张哲荣,男,汉族,1991年3月2日生,住林州市。被告张广军,男,汉族,1971年7月15日生,住林州市。原告张哲荣诉被告张广军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原告张哲荣逾期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张哲荣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依照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靖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孟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