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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3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哲荣与张广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哲荣,张广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636号原告张哲荣,男,汉族,1991年3月2日生,住林州市。被告张广军,男,汉族,1971年7月15日生,住林州市。原告张哲荣诉被告张广军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原告张哲荣逾期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张哲荣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依照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靖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孟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