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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行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山市同方颐和幼儿园与中山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同方颐和幼儿园,中山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粤2071行初765号原告:中山市同方颐和幼儿园,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兴中道3号颐和山庄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2000781193609T。法定代表人:袁孔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宝燕,该园园长。委托代理人:吴涛,广东明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兴中道2号国土房管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20007076415225。法定代表人:吴伟强,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煜,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润,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山市同方颐和幼儿园(以下简称同方幼儿园)不服被告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市国土资源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7年2月15日、同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同方幼儿园的委托代理人李宝燕、吴涛,被告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李煜、陈润到庭参加诉讼。因当事人同意协调,本案扣除审限二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办)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中旧改函[2016]38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原告同方幼儿园诉称:我园作为中山市石岐区孙文东路北的旧厂房地块[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7)第易2101**号]相邻关系权利人,现因该地块登记权利人中山万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福公司)欲假“三旧”之名搞高层商业建筑,此举严重影响到我园及在读儿童的合法权益,我园向市国土资源局及其下属单位“三旧”改造办(无法人资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市国土资源局公开认定该地块权属的相关信息以及审定该地块为“三旧”改造地块的相关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市国土资源局应在法定时间内向我园公开上述与我园权益有关的文件,然而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中旧改函[2016]38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仅仅告知我园该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万福公司合法权益及商业秘密、信息不存在或非市国土资源局公开范围而拒绝公开。我园认为,我园所请求公开的信息均由市国土资源局掌握保存,均与我园存在重大利害关系,且依法属于应公开信息。“三旧”改造办作为中山市人民政府成立“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该办公室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中山市所有“三旧”改造项目的审批、监督等职能,涉及到本案的中山市“三旧”改造项目,我方是基于其本身职能以及我方与万福公司的相邻关系对相关的诉求进行相应的起诉。为此,请求:1.确认被告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中旧改函[2016]38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违法;2.判令被告市国土资源局公开认定中山市石岐区孙文东路北的旧厂房地块[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7)第易2101**号]为“三旧”改造地块的所有认定依据;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市国土资源局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同方幼儿园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中旧改函[2016]38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2.诉讼费由被告市国土资源局承担。被告市国土资源局辩称:我局已依法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应当予以维持。2016年9月22日,同方幼儿园向我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认定地块为‘三旧’改造地块的所有认定依据”。我局受理后即依法审核。经查,我市“三旧”改造地块认定以《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为依据,该份文件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中旧改函[2016]38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告知同方幼儿园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获取途径,即可通过我局官方网站进行查询。因此,我方已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鉴于同方幼儿园起诉涉及的是我局的职权范围,故我局在本案中主体适格。另,“三旧”改造办部分业务并不属于我局的职权范围,如有另案起诉我局要求承担“三旧”改造办相关职责的案件,应根据具体情况认定我局主体是否适格。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同方幼儿园向“三旧”改造办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三旧”改造办公开认定中山市石岐区孙文东路北的旧厂房地块[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7)第易2101**号]为“三旧”改造地块的所有认定依据。2016年10月12日,“三旧”改造办作出中旧改函[2016]38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答复同方幼儿园“……经审核,我市‘三旧’改造地块认定以《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为依据,《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中主动公开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议你单位通过‘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官方网站’自行查询。此复”。同方幼儿园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前述诉讼请求。另查明:《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市政府成立‘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城建的常务副市长作组长,相关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市监察、城乡规划、财政、发展改革、法制、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农业、城管执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林业等部门的主要领导为成员。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市‘三旧’改造工作,解决“三旧”改造中的重大问题,并按本细则及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市‘三旧’改造办)于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本院认为:本案是政府信息公开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同时参照中府[2010]1号《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的规定,“三旧”改造办具有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规定,“三旧”改造办在收到同方幼儿园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三旧”改造办经审核,认为同方幼儿园申请公开的“贵办公室认定中山市石岐区孙文东路北的旧厂房地块[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7)第易2101**号]为‘三旧’改造地块的所有认定依据”的政府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中主动公开的范围,遂作出答复并告知了同方幼儿园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无不当。综上,同方幼儿园要求撤销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中旧改函[2016]38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的诉讼请求,理据不充分,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山市同方颐和幼儿园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山市同方颐和幼儿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彩虹人民陪审员  邓杏妹人民陪审员  陈晓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雪军李凯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