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8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通河县海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韩立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河县海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韩立峰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8民初896号原告:通河县海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通河县祥顺镇法定代表人:徐淑红,职务:董事长被告:韩立峰,出生年月不祥,汉族,个体,住通河县。原告通河县海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韩立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通河县海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通河县海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河县海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佩军人民陪审员 沈玉蓉人民陪审员 郎丰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