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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民初4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丙道与蔡晓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丙道,蔡晓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02民初4801号原告:李丙道,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蔡晓刚,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李丙道与被告蔡晓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丙道、被告蔡晓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丙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给付原告欠款9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邻里关系,因被告家中房屋需要修建,原告于2017年2月带人为被告家修盖房屋。因被告无钱支付原告工资,于2017年4月1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付原告工程款129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仅给付12000元,下欠900元,被告至今未付。蔡晓刚辩称,因工程未做完,不应支付余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14日,被告蔡晓刚向原告李丙道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到原告李丙道报酬12900元。欠条出具后,蔡晓刚向李丙道支付了报酬12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李丙道与被告蔡晓刚之间的劳务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李丙道依约提供劳务,蔡晓刚应当依约支付报酬。关于报酬的数额,被告所欠款项为12900元,已付12000元,还应付900元。被告关于工程尚未完工的抗辩,本院认为,被告未举证证明工程未完工部分属于双方合同约定的范围,结合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的行为,应认定双方对于报酬已经结算完毕,故对被告的该抗辩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晓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丙道报酬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蔡晓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朱文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姝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