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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4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朱钱秋、陶成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朱钱秋,陶成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4318号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891849616,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8号。法定代表人:李明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该公司职员。被告:朱钱秋,女,1979年7月21日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陶成松,男,1979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靖江市江阴经济开发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46841818M,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南路295号。负责人:曹艳婷,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钱秋、陶成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16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圣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