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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7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段含良、杨德彬与赵兵、重庆市南川区金山法律服务所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彬,段含良,重庆市南川区金山法律服务所,赵兵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7829号原告:杨德彬,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铜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模,重庆金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段含良,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武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模,重庆金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南川区金山法律服务所,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银杏路40号,组织机构代码08914865-X。代表人:赵兵,该所负责人。被告:赵兵,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杨德彬、段含良诉称: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23000元并赔偿损失5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26日,原被告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约定被告重庆市南川区金山法律服务所接受原告委托,指派被告赵兵代理原告与重庆亘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对一审判决不服,由被告赵兵代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告赵兵将原告代缴的上诉费23000元挪为己用,导致该案按照撤诉处理。被告赵兵于2016年11月14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若被告赵兵未能在2016年12月20日在沙坪坝法院立案审理,退还原告上诉费23000元,并赔偿损失50000元,但被告一直未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赵兵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提出本案二被告住所地均在重庆市南川区,请求将本案依法移送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委托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重庆市南川区金山法律服务所、赵兵住所地均在重庆市南川区,双方也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即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告赵兵为履行义务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应当由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赵兵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