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民申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周滔与朱湘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滔,朱湘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民申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滔,男,1991年7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新武,湖南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湘溆,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斌,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湘潭市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周滔因与被申请人朱湘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湘03民终1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周滔申请再审称:本案系赌博产生的非法债务,没有真实发生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请求法院立案再审。被申请人朱湘溆答辩称: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关于再审申请人周滔与被申请人朱湘溆是否真实发生了18.8万元借贷事实的问题。从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看,朱湘溆提供了周滔出具的两张借条共计18.8万元,证人王煜、宁斌证言基本能佐证朱湘溆出借给周滔资金的来源;而周滔仅作系赌博非法债务的抗辩,没有证据证明其与朱湘溆等人进行赌博,周滔称借条是被朱湘溆逼迫所写,但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周滔称“赌博是口头下注,没有现金发生”更是与现实常理不符。由于朱湘溆提供的证据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待证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原二审判决认定朱湘溆与周滔之间发生了18.8万元的借贷事实并无不当。综上,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周滔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滔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星审 判 员 赵 倩代理审判员 贺洋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 俊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