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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执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发会申请执行杜德平、罗来荣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发会,罗来荣,杜德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保25号申请人:王发会,女,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被申请人:罗来荣,女,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被申请人:杜德平,男,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会东县。原告王发会、杨如兵与被告罗来荣、杜德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申请人王发会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罗来荣、杜德平所有的住房予以保全,申请人王发会已提供其单独所有的路虎牌小型普通客车作为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发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罗来荣、杜德平所有的住房,查封期限为2017年7月19日至2019年7月19日。二、查封王发会所有的路虎牌小型普通客车,查封期限为2017年7月19日至2019年7月19日。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当事人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私自转移、变卖。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明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科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