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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与肖威、赖吉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肖威,赖吉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99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住所地:新余市北湖中路180号。负责人嵇伟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艳军,女,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现住新余市渝水区,系建行员工。被告肖威,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现住新余市。被告赖吉香,女,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与被告肖威、赖吉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主动还款,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肖威、赖吉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简菊生人民陪审员  汤丽军人民陪审员  梁永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 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