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6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南川区正太机械厂与重庆北奔传动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南川区正太机械厂,重庆北奔传动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6877号原告:重庆南川区正太机械厂,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文化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42872115F。法定代表人:傅同,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钦文,重庆隆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选,重庆隆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北奔传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勤业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59864823H。法定代表人:王晔,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玉,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俊,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南川区正太机械厂诉被告重庆北奔传动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南川区正太机械厂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南川区正太机械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重庆南川区正太机械厂负担。审判员 雷元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龙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