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1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岳阳县会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任早兵、任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县会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任早兵,任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1民初371号原告岳阳县会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城关镇东方路105号。法定代表人李小凤,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乐根,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城镇居民,住岳阳县。被告任早兵,男,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农村居民,住岳阳县。被告任兵,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岳阳县电信局职工,住岳阳县。原告岳阳县会友���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早兵、任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岳阳县会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岳阳县会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阳县会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岳阳县会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雄文人民陪审员 欧秋棉人民陪审员 吴朝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