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4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纯海与被申请人张德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纯海,张德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4077号申请人:周纯海,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住大连市西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义鹏,辽宁梅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德智,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人周纯海与被申请人张德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纯海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德智银行存款30万元进行冻结。申请人周纯海以担保人贾仁刚的银行存款30万元提供担保。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周纯海请求变更担保物,要求解除对担保人贾仁刚银行存款30万元的冻结,同时申请人周纯海以担保人徐丽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x路x号x单元x层x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变更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贾仁刚银行存款30万元的冻结;二、查封担保人徐丽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x路x号x单元x层x号房屋的产籍;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尚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