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4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舒某1与舒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1,舒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4民初1156号原告:舒某1,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住溆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贻亮,溆浦县低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舒某2,女,1988年10月1日出生,住溆浦县。原告舒某1与被告舒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应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舒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贻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舒某2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舒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舒某2返还原告彩礼2856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初经人介绍相识订婚,订婚时原告按农村风俗给付被告彩礼28560元。后经交往原告发现与被告性格不合,无法沟通,故解除双方婚约关系。现被告拒绝返还原告彩礼。被告舒某2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三份调查笔录,被告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印证,客观真实,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舒某1与被告舒某2于2017年农历二月初八经人介绍订婚,双方见面时原告给付被告22800元,原告父母每人给付被告1280元,被告退回原告2800元。之后原告发现双方性格不合,要求解除婚约关系。双方因返还彩礼酿成纠纷。本院认为:彩礼一般是指男女双方准备结婚时,按照风俗习惯由男方向女方支付的礼金。本案中,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告应当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原告父母给付的1280元,属于赠与的性质,可不予返还。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舒某2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舒某1彩礼款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4元,减半收取257元,由原告舒某1负担50元,被告舒某2负担20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蒋建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美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