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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1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美岩与大连中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美岩,大连中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姚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91执4号申请执行人:王美岩,女,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大连中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被执行人:姚萍,女,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美岩与被执行人大连中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春  峥审判员 杨    力审判员 刘  建  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