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天津盛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星辰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盛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星辰实业有限公司,天津锦绣裕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裕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卓文生,赵士豪,赵宝发,符振兰,卓闻,赖仙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执保175号申请人:天津盛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南京路西段南侧瑞竹大厦1/2-206大厦。法定代表人:宋博玥被申请人:天津星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东方大道135号205。法定代表人:赵宝发被申请人:天津锦绣裕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8号607室(科技园)。法定代表人:卓文生被申请人:天津裕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2道82号丽港大厦裙房二层201-A504。法定代表人:卓文生被申请人:卓文生,男,汉族,1962年4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被申请人:赵士豪,女,汉族,1962年1月18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被申请人:赵宝发,男,汉族,1957年2月17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被申请人:符振兰,女,汉族,1966年12月30日出生,住天津市东丽区。被申请人:卓闻,男,汉族,1986年3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被申请人:赖仙仙,女,汉族,1987年4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申请人天津盛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星辰实业有限公司、天津锦绣裕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裕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卓文生、赵士豪、赵宝发、符振兰、卓闻、赖仙仙金融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盛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星辰实业有限公司、天津锦绣裕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裕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卓文生、赵士豪、赵宝发、符振兰、卓闻、赖仙仙银行存款人民币39982732.24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提供信誉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星辰实业有限公司、天津锦绣裕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裕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卓文生、赵士豪、赵宝发、符振兰、卓闻、赖仙仙银行存款人民币39982732.2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郭胜明审判员 李金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易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