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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执1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姜孝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姜孝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864号申请执行人: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万泉河路3128号滨湖金融服务中心E座二、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7885328P。被执行人:姜孝杰,男,汉族,1985年5月12日出生,住陕西省紫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11民初4583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59654.53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6年4月12日起以59654.5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8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付款日止)、案件受理费1392元、执行费795元,合计61841.53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6年4月12日起以59654.5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8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付款日止)和迟延履行利息(以59654.53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6月2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姜孝杰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61841.53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6年4月12日起以59654.5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8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付款日止)和迟延履行利息(以59654.53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6月2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牛春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凡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