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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6民初1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会如与李军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如,李军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6民初1568号原告:王会如,男,194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涉县。被告:李军堂,男,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天津铁厂工人,现住涉县。原告王会如与被告李军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王会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军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会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2015年3月-12月的工资款2078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曾在被告李军堂经营的邯郸市龙门贸易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3月-12月的工资,被告只支付了一部分,剩余2078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不付,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20785元,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李军堂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庭审时缺席。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原告王会如曾在被告李军堂经营的邯郸市龙门贸易有限公司打工,被告支付了原告2015年1月份、2月份、4月份的工资,下欠原告9个月的工资共计20785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告王会如2015年在被告李军堂经营的邯郸市龙门贸易有限公司打工,原、被告之间已构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除支付了部分工资外尚欠原告9个月的工资至今未付。依法应予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军堂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王会如工资2078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李军堂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同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郝     芳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