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民初4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黄治平与杨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治平,杨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4443号原告:黄治平,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被告:杨华,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原告黄治平诉被告杨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黄治平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黄治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治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晋艳影二���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覃伏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