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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4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黄治平与杨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治平,杨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4443号原告:黄治平,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被告:杨华,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原告黄治平诉被告杨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黄治平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黄治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治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晋艳影二���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覃伏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