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3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欢周与杨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欢周,杨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3047号原告:陈欢周,男,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杨会,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陈欢周与被告杨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欢周在指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但以庭外和解为由,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欢周以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欢周撤回起诉。审 判 员 王群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杨巍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