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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7执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姜勇与李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勇,李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7执保26号申请执行人姜勇,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被执行人李钢,男,碾子山区殡仪馆职工。本院在执行姜勇与李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2017)黑0207民初36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告李钢所有的坐落于碾子山区鑫园小区X号楼X单元5层503室(房权证号:S201300XX**,建筑面积50.46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对该房屋不得私自变卖、损毁、赠与、租赁、转借;对原告姜勇提供担保的车牌号黑BU92**、车架号BH6430XX的北京现代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对该车不得私自变卖、损毁、赠与、租赁、转借。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7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时国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富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