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802执17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雅安市雨城区金鑫建筑机具租赁部与天全县川惠天马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雅安市雨城区金鑫建筑机具租赁部,天全县川惠天马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171号之三申请人:雅安市雨城区金鑫建筑机具租赁部。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多营镇。经营者:张鹏。被执行人:天全县川惠天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天全县城厢镇安居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杨顺斌。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雅安市雨城区金鑫建筑机具租赁部与被执行人天全县川惠天马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天全县川惠天马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225451010****067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的冻结。二、划拨天全县川惠天马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225451010****067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至本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王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侯 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