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执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威与姜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威,姜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2执1829号申请执行人陈威,男,汉族,1974年12月15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姜琳,女,汉族,1978年11月5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威与被执行人姜琳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年赣07**执1829号,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6)赣0702民初2226号民事判决书,经查,被执行人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建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 鸣 搜索“”